狀況描述︰
我放了租屋訊息在A網站,卻被不知名的第三者把我家的租屋訊息放在B網站。
第三者在未經我們的允許下,擅自將我家的訊息PO上網。
當客戶向第三者詢問房子資訊時,第三者卻向客戶介紹其他的房子。
第一天
狀況一︰
我們要求B網站在未經我們允許的情況下,撤銷廣告。
但B網站表示,他們跟第三者有合約,無權處理,要我自行找第三者溝通。
狀況二︰
1.我打電話給第三者,表明我是屋主,請他拿掉廣告。
第三者表示我的房子無人問津,並同意拿掉廣告,但事實上他並未執行。
2.我在第三者的租屋網頁上留言,表明我是屋主,請他拿掉廣告。
目的︰希望第三者在B網站中撤下未經允許的租屋廣告
第二天
解決一︰
我們跟B網站繼續溝通,B網站要求我們發存證信函給他。
我們詢問了我們的律師,律師建議︰
1.保存網頁證據
2.附上房子的謄本副件,證明房子是我們所有,並發存證信函給B網站。
控告B網站限期七天撤下廣告,否則七天後向警察局提告。
告B網站冒用照片,侵犯著作權,民、刑事責任一併追究。
解決二︰
打電話告訴第三者,房子已經出租,請他撤下廣告。
解決三︰
簡訊發給第三者,三天內撤下廣告,否則依法提出告訴(保存簡訊證據)
1.偽造文書
2.詐欺
3.重製罪(侵犯著作權)
依法提出民、刑事責任一併追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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